国语

《国语》记录了西周(公元前11世纪~公元前771年)、春秋(公元前770年~公元前476年)时周、鲁、齐、晋、郑、楚、吴、越八国人物、事迹、言论,是一部国别史杂记,也叫《春秋》外传,与《左传》并列为解说《春秋》的著作。
叔向论三奸同罪

【原文】

士景伯如楚[1],叔鱼为赞理。邢侯与雍子争田[2],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。及断狱之日,叔鱼抑邢侯,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。韩宣子患之,叔向曰:“三奸同罪,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。”宣子曰:“若何?”对曰:“鲋也鬻狱[3],雍子贾之以其子,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。夫以回鬻国之中,与绝亲以买直,与非司寇而擅杀,其罪一也。”邢侯闻之,逃。遂施邢侯氏,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。

【注释】

[1]士景伯:士弥牟,晋国的刑法官。

[2]邢侯:晋国大夫。雍子:晋国大夫。

[3]鲋(fù):羊舌鲋,即叔鱼。鬻(yù)狱:借诉讼案件收取贿赂。

【翻译】

士景伯到楚国去,正赶上叔鱼代行理官审理案件。是邢侯和雍子争夺田地之事,雍子把自己的女儿嫁给叔鱼,以求得诉讼的胜利。等到判决的那天,叔鱼强制判决邢侯败诉,于是邢侯便在当天就杀了叔鱼和雍子。韩宣子为这件事忧虑万分,叔向说:“三个奸人罪状相同,请杀了活着的人并把死人施以戮刑陈尸示众。”宣子问:“为什么要这样做?”叔向回答说:“叔鱼贪赃枉法,雍子出卖女儿以此去收买法官,邢侯不是审理案件的官员却冒然干预法律。像那种以奸邪手段出卖国家的法律,与用以弃绝亲人来换得胜诉,与不是法官而擅自杀人,其罪行都是一样的。”邢侯听到消息后,赶紧逃跑了。于是就处罚邢侯家属,并把叔鱼和雍子的尸体陈列在闹市之中示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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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[1]汪济民.国语译注[M].南昌:百花洲文艺出版社,1992.[2]董立章.国语译注辨析[M].广州:暨南大学出版社,1993.[3]邬国义,胡果文.国语译注[M].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4.[4]黄永堂.国语全译[M].贵阳:贵州人民出版社,1995.[5]赵望秦,张艳云.白话国语[M].西安:三秦出版社,1998.[6]陈桐生.国语[M].北京:中华书局,2013.[7]张华清.国语[M].济南:山东画报出版社,2014.[8]王超.国语[M].北京:北京联合出版公司,201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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