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语

《国语》记录了西周(公元前11世纪~公元前771年)、春秋(公元前770年~公元前476年)时周、鲁、齐、晋、郑、楚、吴、越八国人物、事迹、言论,是一部国别史杂记,也叫《春秋》外传,与《左传》并列为解说《春秋》的著作。
臧文仲说僖公请免卫成公

【原文】

温之会,晋人执卫成公归之于周[1],使医鸩之[2],不死,医亦不诛。臧文仲言于僖公曰[3]:“夫卫君殆无罪矣。刑五而已[4],无有隐者,隐乃讳也。大刑用甲兵,其次用斧钺,中刑用刀锯,其次用钻笮[5],薄刑用鞭扑,以威民也。故大者陈之原野,小者致之市朝,五刑三次,是无隐也。今晋人鸩卫侯不死,亦不讨其使者,讳而恶杀之也。有诸侯之请,必免之。臣闻之:班相恤也,故能有亲。夫诸侯之患,诸侯恤之,所以训民也。君盍请卫君以示亲于诸侯,且以动晋?夫晋新得诸侯,使亦曰:鲁不弃其亲,其亦不可以恶。”公说,行玉二十瑴[6],乃免卫侯。自是晋聘于鲁,加于诸侯一等,爵同,厚其好货。卫侯闻其臧文仲之为也,使纳赂焉。辞曰:“外臣之言不越境,不敢及君。”

【注释】

[1]温之会:公元前632年,诸侯在温地盟会。卫成公:卫国国君。

[2]鸩(zhèn):传说中的一种毒鸟。此指以毒酒害人。

[3]僖公:鲁国国君,名申。

[4]刑五:指古代的甲兵、斧钺、刀锯、钻笮、鞭扑等五种刑罚。

[5]钻笮(zuàn zé):指黥刑,是在犯罪人的脸上刺字,然后涂上墨炭作为犯罪的标志。

[6]瑴(jué):双玉。

【翻译】

诸侯在温地盟会时,晋国逮捕了卫成公,并把他押送到周,指使医生在半路用毒酒暗害他,但没有成功,医生也没有受到报复。臧文仲知道后对鲁僖公说:“卫君大概没有死罪了。有道是刑不过五种,没有用毒死的方法暗害成功的,施与者就得避嫌疑了。大刑是用甲兵讨伐,其次是用斧钺杀戮,中刑是用刀锯断肢,再其次是用钻笮之刑毁容,最轻的是鞭打,以此来威吓百姓。所以用甲兵、斧钺杀人的大刑都在野外执行,用刀锯处死的就在市井、午朝门外执行,五种刑法三个场所,这些都是没有什么可隐蔽的。现在晋人毒死卫侯不成功,也没有报复医生,是想避去暗害的嫌疑。倘若有诸侯出面替卫君求情,一定会得到赦免。我听说:地位相同的人互相体恤,所以能够相互亲近。诸侯有了灾患,其他诸侯去体恤他,这样才能教育百姓互相帮助。你何不替卫君求情以在诸侯间显示你的亲善,并且以此感动晋侯呢?晋侯刚刚成为各路诸侯的盟主,让他也认为:鲁国不背弃他所亲近的诸侯,我们也不可以待他不好。”僖公听后很高兴,拿出二十对白玉送给周王和晋侯,于是卫侯得到赦免。自此以后晋国遣使到鲁国聘问,规格都要比其他诸侯高一等,送的礼物也比与鲁国同等爵位的要好。卫侯听闻臧文仲对自己被释放的作用,就派人送礼物给他。臧文仲推辞说:“国以外的臣子之间要谨守语不越境的原则,恕我不敢和你有交往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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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资料:[1]汪济民.国语译注[M].南昌:百花洲文艺出版社,1992.[2]董立章.国语译注辨析[M].广州:暨南大学出版社,1993.[3]邬国义,胡果文.国语译注[M].上海: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4.[4]黄永堂.国语全译[M].贵阳:贵州人民出版社,1995.[5]赵望秦,张艳云.白话国语[M].西安:三秦出版社,1998.[6]陈桐生.国语[M].北京:中华书局,2013.[7]张华清.国语[M].济南:山东画报出版社,2014.[8]王超.国语[M].北京:北京联合出版公司,2015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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